出借要约书


协议编号:【】
本《出借要约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预约投资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预约投资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名称):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440301109388256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1. 双方同意达成预约服务协议


1.1 乙方作为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 “时间价值网”(网址:www.sjjz.com;www.timevalue.cn)平台(以下总称为“时间价值网”,下文所称“时间价值网”视上下文文意可被理解为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或网站本身)的经营权。乙方通过时间价值网为互联网环境下的权利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居间撮合服务;为使时间价值网会员能享受到更加贴心、便捷的服务,乙方谨此推出“时间价值网预约投资服务”(下称“预约服务”)。
1.2 甲方保证其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已注册成为时间价值网会员,同意遵守时间价值网的《时间价值网用户注册及服务协议》现行有效版本。
1.3 甲方同意使用乙方提供的预约服务,即甲方以其指定的资金金额、产品类型和产品类别(参见本协议第2条)投资于时间价值网上的产品,与届时出现的合同相对方以时间价值网提供的标准合同文本达成收益权转让协议(参见本协议附件),由甲方承担付款义务并承担该协议的全部法律后果。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1.4 甲乙双方自愿遵守本协议,并自愿遵守时间价值网站的其他相关协议及规则。

2. 预约服务详细内容


2.1 甲方同意以自有合法资金投资于时间价值网上的相关产品,具体内容如下:
初始预约时间 预约投资金额
(单位:元)
预约投资产品类型 预约投资产品类别 预约期间 预约投资产品
预期年收益率
【】 【】 收益权转让 价值推荐 直至完成投资或
甲方撤销预约
5.0%

注:“预约投资产品类型”系指时间价值网基于产品的法律关系而对产品进行的一种分类,“预约投资产品类别”系指时间价值网基于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而对产品进行的一种分类,甲方指定预约投资符合产品类型和产品类别特征的产品即视为同意在符合该特征的产品中选择任意具体产品投资,包括本协议成立时已存在的产品及在时间价值网上不时发布的新产品。
2.2 甲方于【年/月/日】预约投资时间价值网上的产品,并同意在2.1款指定的资金金额、产品类型和产品类别范围内完成投资交易并与合同相对方签署相关协议,由甲方承担付款义务并承担该协议的全部法律后果。甲方签署本协议视为以2.1款的内容向交易对方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3 预约投资金额:甲方预约投资金额为【】元,并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在时间价值网上的账户内的前述金额的预约资金被冻结,在预约期间不得用以投资、预约及提现。
2.4 预约投资产品定价原则及收益率:甲方预约投资的时间价值网上的相关产品范围由2.1条规定,前述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为5.0%。具体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P为交易价格,(1+i)365=5.0%为预期年收益率,Fn为相关产品的第n期现金流,Dn为第n期预期现金流距成交时点的天数(包括预期现金流当日),T为投资成交时间距当日零时的时间除以24小时。
2.5 预约期间:甲方预约投资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时起至甲方完成投资或甲方撤销预约止。预约投资金额中部分成交或部分撤销的,剩余预约投资金额仍然有效。
甲方全部或部分撤销预约应在时间价值网上通过撤销预约操作并发送撤销预约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撤销预约通知书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解除已撤销部分预约投资金额的资金冻结。
2.6 乙方承诺在甲方预约期间给予甲方一定的收益,该收益为乙方单方面发放给甲方的一种鼓励性补贴,具体计算方法如下:S=T*Y*i。其中,Y为当日零时甲方有效预约投资金额(包括自动滚入的前一日预约期间收益),(1+i)365=5.0%为预期年收益率,T为预约投资时间距次日零时的时间除以24小时。
预约期间收益自动滚入预约金额之中。

3. 甲方同意预约购买的方式、追加和撤销规则


3.1 甲方同意预约购买的方式:甲方通过在时间价值网站点击确认同意预约投资的方式签署本协议,并完成预约资金冻结的,视为同意预约购买。
3.2 追加预约规则:甲方可在预约期间追加预约投资金额,追加预约投资金额的,视为甲乙双方另行签署一份《出借要约书》,本协议继续有效。
3.3 无法追加预约的处理:乙方有权根据时间价值网相关产品发布情况调整提供预约服务的额度和时间安排,由此造成甲方不能追加预约的不便乙方不予补偿或承担责任。
3.4 乙方单方面撤销权:乙方有权单方面撤销甲方全部或部分预约,乙方单方面撤销甲方预约的,应将甲方的该部分预约资金解冻并向甲方支付该部分预约资金所对应的预约期间的收益。

4. 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4.1 在签署本协议以前,甲方已认真阅读本协议有关条款,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
4.2 甲方保证其所用于预约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并非任何非法活动所得,也非汇集他人之资金,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
4.3 甲方保证为履行本协议而向乙方提供的全部资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和虚假情况。
4.4 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甲方不得以错误操作、账户被盗以及其他理由对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做出抗辩。
4.5 甲方声明其预约投资时间价值网上的相关产品,相关产品的收益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6 甲方保证签署本协议即表示甲方已知悉其预约购买存在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及时成交的可能,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 其他


5.1 本协议并非独立于甲方在注册、使用时间价值网网站时需要遵守的相应规则和订立的相关协议。甲方必须遵守时间价值网网站的相关规则和甲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如有违背,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2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电力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或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失败的,甲乙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3 本协议自甲方在时间价值网网站操作确认并成功支付预约资金时成立并生效。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可以有一份或者多份并且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保存在乙方服务器上备查,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4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附件: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本《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各方于签署日签署:
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以下简称“受让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方(以下简称“转让方”):
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基础资产持有方:
姓名(名称):深圳市平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件编号:440301109193704
鉴于:
1. 基础资产持有方(在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其同时为转让方)依法持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中所示的基础资产。
2. 在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为不同主体的情况下,转让方依法享有基础资产持有方持有的基础资产的部分收益权(详见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收益权”)。
3. 受让方、转让方均已在时间价值网上注册为有效用户,并且转让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让方转让标的收益权,受让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受让该收益权。
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本次标的收益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声明、承诺、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特别声明及承诺:
1. 本协议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各方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2. 本协议为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书面协议,本协议各方确认本协议与其他书面形式的协议具有相同的完整法律效力。
3. 本协议各方均已注册成为时间价值网的用户,其在时间价值网网站上的操作应被理解为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协议各方确认:转让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转让方或受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并同意相关条款”选框或按钮并进行相关转让或受让操作的,视为该方作出的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同意与本协议相对方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本协议并接受本协议约束的意思表示。
4. 本协议各方通过其持有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时间价值网的所有操作均应被认为系其本人的操作,且相关操作均应被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协议各方不得以账户或密码保管不当或失窃而登陆时间价值网进行相关交易的并非其本人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效力和约束力。

风险提示与责任豁免:
1.本协议的转让标的系基础资产的收益权而非基础资产本身。基础资产持有方仅负有在基础资产收益权范围内依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的责任。若基础资产本身因任何原因发生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基础资产项下投资的违约、早偿、利率变动等固有风险而发生损失或其他因不可归咎于基础资产持有方的与基础资产有关的其他主体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发生损失),受让方需自行承担基础资产收益权发生相应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收益的风险,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对受让方负有任何担保责任或差额补足义务,且该等损失亦不构成本协议其他方对受让方之违约。
2.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中所列示的年收益率,是根据基础资产收益转付的预期现金流情况及本协议的转让价格计算得出的受让方的预期年收益率,并非本协议任何其他方对受让方的可得利益或回报所作的保证,也不应被视为本协议任何其他方对于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最低收益保证。受让方应仔细阅读转让方/基础资产持有方在服务平台披露的基础资产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并自行寻求所需的专业投资建议。受让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其已经充分知悉并理解基础资产本身及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收益。除本协议第三部分第8条所列示的违约责任之外,本协议任何其他方不对受让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


1. 基础资产、标的收益权及转让价款
基础资产: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资产,为基础资产持有方持有的合计【】元本金所对应的【具体基础资产】份额。
标的收益权:本合同项下的标的收益权,为本协议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由基础资产持有方持有的基础资产的部分(对应基础资产【】元本金)收益权。
转让价款: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
转让价款计算依据:标的收益权的预期转付金额按5.0%年收益率复利折现并在日内采用单利折现。
预期年收益率:5.0%。

2. 基础资产概况:
名称:【】
基础资产协议及编号:【】
基础资产本金:【】
基础资产成立日:【】年【】月【】日
基础资产到期日:【】

3. 标的收益权预期转付情况:
预期收益转付日 预期转付金额(元)
【】 【】
【】 【】
【】 【】


第三部分 协议条款


1. 定义
除本协议上下文义另有要求以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
受让方系指本协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受让方。
转让方系指本协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方。
基础资产具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所赋予其的含义。
基础资产协议系指本协议基础资产持有方据以持有基础资产的协议。
标的收益权具有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及本协议第三部分第2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转付义务具有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所赋予其的含义。
收益转付日系指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所列示的预期收益转付日。在收益转付日,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依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之规定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转让价款系指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所列示的,就标的收益权进行转让所应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款项。
转让时间系指标的收益权转让的生效时间,为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账户时间。
服务平台系指由深圳市时间价值信息技术股份公司运营的为标的收益权转让交易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的网络平台(网址:www.sjjz.com、www.timevalue.cn)。
签署日系指本收益权转让交易项下各方就本协议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成立并生效之日。
元系指人民币元。
法律系指中国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

2. 标的收益权 本协议所述之标的收益权是指自转让时间之后,受让方有权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转付的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列明的与标的收益权对应的部分基础资产产生的下列现金流:
(a) 该部分基础资产根据基础资产协议的约定所产生的任何现金流;
(b)该部分基础资产经转让或其他处置/出售所产生的现金流;
(c)该部分基础资产项下担保(如有)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
(d)该部分基础资产所衍生的全部权益在任何情形下的处置/出售产生的现金流(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支付的转让价款除外)。

3. 标的收益权的转让
3.1 转让价款
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转让标的收益权,受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受让标的收益权。双方同意,前述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之对价应等同于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所列示的转让价款。
3.2 付款时间
受让方应通过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将前述转让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托管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进行相应资金划转)。
3.3 收益权转让
自上述转让价款全额且不可撤销地转入转让方托管账户之日起,收益权转让生效,受让方即享有标的收益权。转让生效后,归属于该标的收益权的全部现金流入收益均由受让方所有,但基础资产持有方仍持有基础资产本身,并因此有权根据基础资产协议收取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收益,亦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之约定向受让方进行转付。
3.4 转付义务及受让方实现标的收益权
自转让时间起,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在相应的收益转付日(在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中规定)将其届时已收到的与标的收益相关的任何基础资产现金流入收益(在本协议第二部分《基础资产明细及标的收益权》及第三部分第2条规定),通过支付机构或服务平台支付至受让方账户(“转付义务”):
如果基础资产持有方在实现上述基础资产收益权过程中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仲裁、诉讼及申请执行等),由此产生的成本及支出,基础资产持有方可以先行从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扣除(为免歧义,该等成本及支出应当首先从收益回收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本金回收款中扣除)。
3.5 后续转让
转让方及基础资产持有方同意,受让方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标的收益权。
3.6 交易服务费
除基础资产持有方向服务平台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外(由其他协议另行约定)及本协议各方须向支付机构支付的相关费用(如有)外,本协议任何一方均无须向其他方支付任何服务费。

4. 基础资产的管理
4.1 单独管理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对基础资产单独管理,与自身其他财产相区分,并对基础资产的管理进行完整记录。
4.2 资料保管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妥善保管基础资产和/或基础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等有关资料。在出现本协议第三部分第8条所规定的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受让方或受让方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权查阅相关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并根据需要调取加盖基础资产持有方公章的复印件,基础资产持有方应予以配合,但受让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转让方提出该等查询的申请。基础资产持有方保存上述会计记录和合法凭证的原件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终止日起不少于2年。
4.3 催收清收
在基础资产未能如约进行收益及资产分配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持有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基础资产债务人进行催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标的收益权得以实现。
4.4 核算报告
自转让时间起,一旦基础资产持有方收到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的任何现金流入收益,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在收到该等资金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核算出在收益转付日应当向全体受让方转付的金额,并向服务平台报告以下内容: (i) 现金流入金额;(ii) 基础资产持有方就履行该次转付义务拟扣除的成本及支出(如有)以及交易服务费(如有);(iii) 当期可供转付资金中属于本金回收款以及收益回收款的具体金额;(iv)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向受让方转付的金额。

5. 税负
本协议各方获得收益的相关税负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缴纳。如未来法律要求本协议一方主体代扣代缴,该主体应履行相关义务,并从其他方的本金/收益分配中扣除代扣代缴金额。如未来税收相关法律发生对本协议主体的不利变化,该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其他方不对其负有补偿义务。

6. 陈述与保证
6.1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陈述和保证
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受让方的利益就自身向受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除第(g)项与第(i)项以外,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也均属真实和正确:
(a) 基础资产持有方是合法设立并存续的公司或法人实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并依法有权转让基础资产收益权;
(b) 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基础资产持有方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交易文件的签署和履行:
    (I)已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
    (II)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转让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或法律,以致严重影响基础资产持有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c) 基础资产持有方按照本协议向受让方或服务平台提供的所有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d)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存在破产、资不抵债或其它类似情况;
(e) 基础资产持有方已按相关基础资产协议中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
(f) 基础资产持有方为基础资产的唯一合法所有人,且基础资产及基础资产收益权之上未设定抵押、质押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物权或存在第三人可主张的任何其他权利(受让方受让并持有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情形,以及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5条之约定进行后续转让的情形除外);
(g)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基础资产协议合法、有效,且基础资产协议相关各方在基础资产协议项下无违约;
(h) 并无可能改变基础资产协议项下基础资产付款条件的其他协议(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或文件;
(i)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基础资产协议没有收到基础资产协议相关方的任何通知,以表明其不予支付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任何到期款项;
(j) 在本协议生效前至生效时,基础资产协议未曾放弃且保证不会放弃基础资产和基础资产收益权的任何部分。
6.2 受让方的陈述和保证
受让方就自身向转让方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协议签署日以及有效期内均真实和正确:
(a) 受让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b) 受让方按照本协议提供的所有自然人/法人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c)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7. 承诺事项
7.1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积极承诺
(a) 基础资产持有方就基础资产的持有及收益权转让应遵守适用于其的相关法律;
(b) 基础资产持有方应通过服务平台对基础资产收益权的相关情况以及影响基础资产收益权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I) 基础资产信息摘要;
    (II) 基础资协议副本或影印件;
    (III)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认购函(如有);
    (IV) 基础资产项下的担保文件(如有);
    (V) 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临时、季度及年度报告(如有);
    (VI) 可能对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的按期分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有);
(c) 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到期等基础资产能够产生现金流入收益的情况下,基础资产持有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最大努力实现其作为基础资产项下权利人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以使基础资产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得以实现。
7.2 基础资产持有方的消极承诺
(a) 基础资产持有方保证不对基础资产设定任何抵押或其它权利负担;
(b) 基础资产持有方在其已知或应知的范围内须确保基础资产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重大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
(c)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得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已转让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基础资产或就该部分基础资产设定或转让其他收益权;以及
(d) 基础资产持有方不得放弃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附带的相关权利。

8. 违约
8.1 违约
8.1.1 违反声明、承诺、陈述和保证
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声明、承诺、陈述和保证不真实或者存在重大遗漏、误导并对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8.1.2 未履行 若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约定或承诺的,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或其他相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
8.2 基础资产持有方违约
8.2.1 违约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基础资产持有方违约,违约事件发生之日为违约日:
(a) 基础资产持有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行使其在基础资产项下的权利导致基础资产项下的现金流入收益产生损失;
(b) 基础资产持有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c) 基础资产持有方发生(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基础资产收益权安全的。
8.2.2 违约救济
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受让方可以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有权选择或同时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a) 要求基础资产持有方按照本协议第三部分第3.4条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受让方履行转付义务;
(b) 基础资产持有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则从违约日起(含该日),基础资产持有方应当就未足额支付的款项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c) 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
(d) 法律规定或者其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本协议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
9.2 责任承担与通知义务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但应立即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对方,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协议各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通过服务平台另行达成相关协议。

10. 保密
本协议各方对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任何一方不得向除服务平台、支付机构之外的其它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机构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关于保密的约定,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11. 通知
11.1 通知方式
本协议各方可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或常规的信件传递等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各方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其在服务平台上所登记之最新的联系方式。
本协议各方应在服务平台上维持并更新其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其为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若一方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由该方自行承担。
11.2 通知送达
下列情形视为通知送达:
(a) 通过服务平台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无线通讯装置等电子方式进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该等通知于通过服务平台发送之日为有效送达;
(b) 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c) 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
(d) 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e) 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真发出时视为送达。

12. 权利保留
12.1 权利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权利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做出。
12.2 部分无效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不受影响,且各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3.1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争议解决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3.2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深圳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协议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协议义务。

14. 协议生效
本协议采取电子方式签署,转让方委托服务平台代为发布本协议项下拟转让的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转让方或受让方勾选或点击“我已阅读《基础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并同意相关条款”选框或按钮并进行相关转让或受让操作的即视为电子签署本协议。本协议自受让方以电子方式签署之时起生效。

15. 协议的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及自然终止
(a)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b)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通过服务平台通知另一方提前解除本协议:
    (i)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ii)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
    (iii) 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
(c) 在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之时,本协议自然终止。
(d) 变更本协议可采用与达成本协议相同的电子签署协议的形式也可采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本协议中之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影响本协议任何部分之涵义及解释。
(以下无正文)